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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护航”,绝不允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 -凯发在线

发表时间:2019-07-26 16:53

   《意见》指出,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80%。中央单位在我省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计划,由国家单独下达,不计入我省下达计划的数量,与我省计划合并使用。各市在执行上级下达计划的基础上,市级(含市级)以下要用本级事业单位和地方国企计划进行配套,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提高事业单位安置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必须预留并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专门用于接收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党政机关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安置主渠道作用,确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数量。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计划。各级企业不得提供濒临破产、经营困难、工资待遇无法正常保障或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设区市)的企业岗位,确保退役士兵稳定上岗就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聘用合同。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确保待遇连续享受。接收单位在报到的当月为退役士兵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关系,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安排上岗的,从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规定为退役士兵申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费。
  同时,我省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服现役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未满2年的,在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不占用政府安置计划的前提下,通过本人申请,经师旅级单位同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签订退役士兵本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单位三方协议后,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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